对R22制冷剂有所了解的人或许清楚,对这类制冷剂已经出了禁止的指令,经常有客户询问,现在R22制冷剂还让销售吗?R22制冷剂还能使用吗?使用了R22制冷剂会被处罚吗?等一系列的问题,今天针对这个小编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R22制冷剂的一些问题。
R22制冷剂是大家熟悉的氟利昂,氟利昂是一种不环保的物质,氟利昂泄漏到大气中会对大气的臭氧层造成破坏,形成臭氧空洞,其实氟利昂并不只是一种物质,氟利昂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氯氟烃类、氢氯氟烃类、氢氟烃类。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是氟利昂中的氯氟烃类,而且破坏臭氧层的也不是氟元素,是氯元素。
虽然氢氯氟烃类中也同样含有氯元素,但是这其中的氯元素对臭氧层的破坏相比较于氢氟烃类真是微乎其微,氢氟烃类不含氯元素,对臭氧层的破坏几乎为零。另外,氟利昂还是一种温室气体,氟利昂在大气中的浓度低于其他温室气体,也是二氧化碳的3400-15000倍。所以大家都会对制冷剂是否会被臭氧层破坏潜能值和全球变暖系数值进行一个衡量,ODP和GWP都是越低越环保。
来看一下R22制冷剂相关的文件法规:
1、2009年10月13日,《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办〔2009〕121号)规定:除特殊用途外,各地不得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设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核批准上述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2010年4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3、2013年8月7日,《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函〔2013〕179号),推进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计划,生产、销售实行配额备案许可。
4、2018年1月23日,《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环大气〔2018〕5号)规定,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ODS的建设项目。
5、2020年4月27日 ,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涉案企业因违规使用R11(CFCs)生产组合聚醚,被判罚款及追缴违法所得共200余万元,法人代表被判刑10个月,其上游供应商也全部抓捕归案。
我国在2013年就响应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削减目标,对R22等HCFCs的生产都应用都逐渐削减,R22制冷剂的使用也从2013年的30.8万吨减少到2020年的22.48万吨,我国第二代制冷剂HCFCs取代第一代CFCs,比较常见的有R22、R123、R124、R141b、R142b等,R22是具有代表性的一款产品,目前发达国家已经淘汰了HCFCs的使用。我国空调冷冻用制冷剂中的R22还是占有一定地位的。由于对臭氧层破坏和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R22制冷剂的禁止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我国必须在2030年完成生产量与消费量的淘汰。
总的来说,目前R22制冷剂还是可以生产销售使用的,制冷行业售后维修依然可以使用,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明确R22制冷剂的流向。